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 国企担保公司保函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10]618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开标前5日同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一)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投诉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四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被投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书后,应及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复核报告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投诉处理结论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由招标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诉自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处理造成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顺延。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按我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计算并预付。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复核费用由招标人或委托的编制人承担。同时,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省以往有关招标控制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